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
1. 文字作品 :包括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 口述作品 :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
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指通过身体技巧和特技表演的艺术形式。
4. 美术、建筑作品 :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以及建筑物的设计和建筑图纸。
5. 摄影作品 :指通过摄影器材,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艺术作品。
6. 视听作品 :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录像作品、电视节目等以声音和画面形式表现的作品。
7.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8.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系统开发的软件作品。
9. 其他智力成果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类型的智力成果,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保护期限根据不同作品类型和著作权主体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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